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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8 浏览次数:

这种模式是指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就近的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多为一级综合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将养老机构所需的医疗服务整体外包给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为医疗机构提供场所和必要条件,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等分支机构,医疗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整体外包服务,或称“整体托管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
该模式缺点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基础是来自双方的信任和利益驱动,双方的合作缺乏有效约束和利益协调机制,一旦协议影响到了某一方利益,就很容易出现终止协议的情形,很难保证合作的有效性、持续性。这种模式难以实现医养一体化,基本属于“搞形式”,医养之间很难开展实质性合作,基本上是各干各的(如养老机构有患者需要住院,虽协议要求优先到合作的医疗机构住院,但患者家属并不一定同意,可能会到规模较大、更放心的医院),久而久之,难以长期合作。
上述十种“机构养老”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前七种为“一体化”模式,第八、第九种为“嵌入式”,第十种为“混合式”。前八种医与养结合得比较紧密,第九种为松散型的医养结合,第十种为半松半紧。松散型合作模式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难以形成实质性合作,更难市场化运作;医养结合更适合运用“一体化”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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