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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22 浏览次数:

  2018年5月,省民政厅印发了《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对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进行了规范。为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了《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权责关系、运营管理、违约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突出公益属性。针对兜底保障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发挥兜底保障和基本养老服务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余床位用于收住其他老年人。

  二是规范组织实施程序。明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营方,对运营方应具备的条件、委托运营合同的签订进行了规范,明确合同期限应根据项目规模、运营方预期投入等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是明确权责关系。增加“权责关系”一章,对委托方和运营方的权责作了明确,特别是明确了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应投入必要资金用于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防止运营方在安全方面投入不足,带来安全生产风险。

  四是加强运营管理。具体从登记备案、安全管理、财务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收费管理、特困供养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针对挤占挪用特困资金、降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等问题,特别是强化了兜底保障和特困供养资金使用要求,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应当按照特困供养经费定额支出标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克扣、降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待遇。

  五是完善违约和退出机制。明确运营方出现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将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故意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降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待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委托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较原《暂行办法》,新增了“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是强化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加强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防止“一托了之”、脱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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