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6-05-3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养老办〔2020〕3号)。
列入各区(县)年度设施建设计划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站)。
2019年以来,各区(县)新建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装修改造运营的,依据建筑面积、服务功能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建设补贴。街道养老服务中心30万元,农村幸福大院10-20万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万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15万元,农村互助养老站15万元。其中: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机构养老床位,还同时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其他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的水、电、暖、燃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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